最高法院第二巡会议纪要: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n【主持人】贺小荣
\n【出席法官】贺小荣、郃中林、张树明、梁凤云、王富博、 张代恩、宋春雨、余晓汉、张艳、丁俊峰、 张剑、仲伟珩、李盛烨、季伟明
\n【列席人】刘晓勇、孙勇进、刘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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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乙公司于2014 年12 月签订借贷合同, 甲向乙出借4 亿元, 借款利率为月2.5% 。甲公司依约支付出借款项。2015 年1 月甲乙两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将此前所出借款项转为甲合作开发投资,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合同开发收益乙公司占49%,甲公司占51% 。2017 年12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收益结算协议,明确甲公司除收回本金4 亿元外,已收取项目利润约4 亿元,双方未分配利润2 亿元用于受让案外人丙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用于继续开发二期房地产项目。双方同时签订《合作开发二期项目协议》2018 年4 月, 乙公司毁约,导致甲公司无法参与二期项目的开发和经营管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合作开发二期项目协议》,返还合作开发二期项目投入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 亿元。鉴于二期合作开发项目未实际完成,故在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对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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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n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n<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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