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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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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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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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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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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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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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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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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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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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n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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