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n 公告 \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n 最高人民法院 \n 2018年3月4日 \n 法释〔2018〕7号 \n 最…
公告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n最高人民法院
\n2018年3月4日
\n法释〔2018〕7号
\n最高人民法院
\n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n(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
\n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n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n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n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n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n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n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n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n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n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n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n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n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n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n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n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n (三)审判组织信息;
\n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n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n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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