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91条:债权人追债的“破局利器”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债务人“穷庙富方丈”——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让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董事、高管个人,突破传统“刺破公司面纱”路径的举证困局。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新《公司法》第191条,正在成为
债权人追债的“破局利器”
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原创 | 2026年6月
一、一个典型的“执行难”困局
A公司是一家混凝土科技企业,向B建材公司供应混凝土后,B公司拖欠货款890余万元。
A公司起诉胜诉,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然而,B公司在支付了50万元后,便开始以“法人生病”“账户被冻结”等理由拖延履行,甚至提出“三年内每月还5-10万”的方案——按此节奏,需要4-9年才能还清。
法院采取了冻结账户、查封财产、传唤询问等措施,最终对B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张某各司法拘留15日。但即便如此,B公司依然拒不履行。
而更令人气愤的是:B公司并非“没钱”——案卷材料显示,该公司拥有自有办公场地、机器设备,以及涉及数十个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总金额初步统计超过亿元。
这就是典型的“穷庙富方丈”:公司账面上“没钱”,但实际控制人却过着体面生活,公司资产通过各种方式被转移、隐匿。
▲ 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传统路径的困境:为何“刺破公司面纱”这么难?
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的传统武器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俗说就是“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条路走起来并不轻松:
举证门槛极高:需要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情形;
证据难以获取:财务账册、银行流水等核心证据往往掌握在债务人手中;
程序周期漫长:往往需要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才能深入追查,耗时6个月至2年不等。
很多债权人好不容易拿到胜诉判决,却在执行阶段被“空壳公司”挡在门外,眼睁睁看着实际控制人逍遥法外。
三、破局者: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原文
这句话的后半句,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它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要先“刺破公司面纱”。
与传统的“人格否认”路径相比,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优势非常明显:
“故意或重大过失”比“人格混同”好证明得多。
四、回到本案:191条如何适用?
在前述案例中,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和张某,其行为完全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1. 坐拥上亿应收账款,拒不履行890万债务——这不是“没钱还”,而是“有钱不还”,属于明显的恶意逃债。
2. 已被司法拘留15日,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后仍然我行我素,主观恶意程度极高。
3. 声称公司仅有“价值低的机器设备”——若经审计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陈述,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4. 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作为实际经营负责人,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属于重大失职。
基于以上事实,A公司完全可以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另案起诉李某、张某个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条路径可以与追加被执行人、代位权诉讼等其他策略并行推进,形成“双管齐下”之势,给债务人施加最大的履行压力。
五、给债权人的实务建议
如果您也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以下策略值得关注:
第一步:全面排查债务人财产
查询工商内档,核实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梳理应收账款明细,锁定次债务人;查询实际控制人是否已被列入失信名单——若未列入,说明其个人资产尚未被司法查封,这是追加执行的黄金窗口期。
第二步:多路径并行追偿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第20条);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次债务人追偿;依据《公司法》第191条,另案起诉董事、高管个人——这是新法赋予债权人的“破局利器”。
第三步:以打促谈,形成威慑
多条诉讼路径同步推进,利用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施加压力,在被司法拘留后的威慑期内,争取和解。
结 语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出台,标志着立法者对于“穷庙富方丈”现象的正面回应。它突破了传统公司人格独立理论的桎梏,让那些躲在“公司面纱”后面恶意逃债的实际控制人,再也无法高枕无忧。
对于债权人而言,这无疑是一把新的“破局利器”。
本文由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撰写
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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