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律师见证的遗嘱被确认无效,律所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法公报案例:律师见证的遗嘱被确认无效,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公报案例:律师见证的遗嘱被确认无效,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n
\n\n
【裁判摘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n
\n\t
\n
\n
一审法院查明
\n\t\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n\n
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与被告三信律师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三信律师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指派张合律师作为王守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用为6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上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王守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三信律师所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该协议书未标注日期。同年9月10日,王守智又与三信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张合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三信
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91号6楼
电话:028-86269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