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4号 \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n 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n \n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n \n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
法释〔2016〕24号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n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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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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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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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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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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