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离我们有多远?
“人身安全保护令”离我们有多远?——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颁布实施已6年多的时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创设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颁布实施已6年多的时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创设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了部分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n今年7月15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解释》是对长期以来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不仅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实务的发展,更能进一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
\n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亮点解析
\n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n《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此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不以其他任何民事诉讼的启动为前提,属于独立的程序。
\n在2016年颁布的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是诉讼保全,也不再需要依附于其他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三》中规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最新版本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单独的案由,划分在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中。本次的《司法解释》则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独立程序再次进行强调,为了体现出其作为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的基本性质,更加有利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解和适用。
\n2.特殊人群的代为申请进一步完善。
\n《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条不但明确了年老、残疾、重病等特殊人群,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赋予了相关机构和组织代为申请的权力。相较于《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机构及组织的范围也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更多的部门得到法律的帮助。
\n3.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列举,对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予以进一步明确。
\n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91号6楼
电话:028-86269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