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n (2007年12月0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n \n \n 第一章 总则 \n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n(2007年12月0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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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n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n
\n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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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n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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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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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n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n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n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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