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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利息支出进项税额可抵扣
时间:2023-01-04 10:24:29 作者: 浏览数:
2022年末,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12月30日,增值税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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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草案中有关利息有二个看点,其中之一,利息支出进项税额可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本案增值税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额例举明细中将“购进的贷款服务”进行了删除,即“购进的贷款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拓宽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可以进一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之二:企业出借资金未收取利息,不再视同销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目前非常普遍,但根据规定如未收取利息收入,却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虽然《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该文件只适用企业集团内,一般企业不能适用。

而本案增值税法草案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该规定,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如没有收取利息,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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