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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房产做婚姻的主
时间:2014-10-10 09:53:11 作者:李一帆 浏览数:
早在2009年的时候,我就曾在某期杂志上看过一篇好文章《爱,叫人相信、让人努力、但不需要誓言》,那位作者写道:现代社会中,从爱情到婚姻其实就是两个人合意要设立公司,而且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人对婚姻承担的都只能是“有限责任”,婚姻和设立公司一样,会遇到各类解散事由,解散以后,由于双方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所以都还能好聚好散,并有资本重新来过。但是,既然两个人决定了“设立公司”,那就秉承设立公司的宗旨,齐心协力把公司经营好,这样才能共同“受益”!作为一名律师,我认可这样的观点,也一直认为我们当今社会的婚姻确实缺失了某种规则,以致于很多人居心不良,利用婚姻大发横财,亦有很多人笃信爱情,最终却人财两空,于是,很多人向往爱情,却惧怕婚姻。婚姻的建立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要讲规则的,特别是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更是要有据可循,方能体现公平。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欢喜有人忧。之一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别让房产做婚姻的主”。其中,特别是第七条和第十条之规定,更是公正的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难题: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既体现了中国社会的世俗人情,又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为子女购置婚房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子女一旦面临离婚,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的初衷和意愿难免被法律忽视,因为以往的婚姻法在财产分割中是没有父母利益体现的。如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这一社会现状的解决方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但我仍要提醒父母们:房屋产权的登记切勿随意,若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婚房的,应当把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或者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登记为按份共有。
除了父母购置婚房的现状比较普遍外,还有一种情况也很多见,那就是夫妻一方婚前首付购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按揭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规定的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如今,和众多男性一样,很多女性都有能力在婚前购置房产,也有跟多男女面临的是二婚,之前就有不少的个人财产积累,若所有财产均是婚前全款购置的,那毫无疑问,婚前个人财产永远是其个人财产,但是像房产这类金额比较大的财产,大多需要按揭,而且按揭长达二三十年,期间要是与他人建立了婚姻关系呢?按揭还未还清就离婚了怎么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答是: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首付购置房产一方所有,但应给与另一方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1、就结婚后至离婚时共同按揭还贷部分应向另一方补偿;2、结婚后至离婚时共同按揭部分的相应的人为性增值,比如双方共同经营生意促使房屋增值等类似情形,但不包括房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以上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双方若对房产的分割订立协议的,从其协议约定处理。
有人曾问我: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我回答: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是的,这也是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婚姻的建立因为感情,婚姻的解除亦只因为感情,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无关其他。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的人骂声连连,但我却认为这才是法律对感情、对婚姻最本质的尊重,我们都别让房产作了婚姻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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