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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情分析
时间:2015-01-06 16:15:43 作者:龚程 浏览数:
1.案情简介
原告A于2010年9月3日起诉称被告B、C欠其借款40万元,并称对此双方于2010年2月10日曾签订有一份《住宅(门面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后称《抵押借款合同》),被告以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抵押担保,并举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承诺在被告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其抵押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折抵欠款。原告为保障其权益,向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在法院受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2.律师观点
就本案所呈现的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在围绕借款所进行的诸多行为,均表现出不规范性。
(1)单凭《抵押借款合同》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原告所主张的欠款金额为四十万元,并举出《抵押借款合同》欲借此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穷尽该案材料,并无收条、转账凭证等能证明借贷行为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材料。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案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真实的提供借款行为,故该合同是否生效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对此无法证明,应承担该合同归于无效的不利法律后果。
(2)抵押担保未生效。
我国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采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订立有抵押担保条款,但并未对此进行登记,故该抵押条款并未生效,无法产生当事人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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