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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歌手》涉嫌侵权,独创性字体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时间:2015-01-08 10:56:09 作者: 浏览数:
 正如书法作品是以线条和结构组成的平面艺术品一样,一些经过设计后的字体,已具备了一定的风格,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就可以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文/智合橘子

 

红极一时的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终于在元旦的喜庆中迎来了第三季,在芒果台火力全开。当芒果台还沉浸在骄人的收视率中不能自拔时,“造字工房”的一条义愤填膺的微博将其从美梦中惊醒。“盗版、侵权,一贯!”一直靠播放盗版烂片而傲视竞争对手的芒果台,这次可是自己栽了跟头,身陷盗版门,成为了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字体设计公司“造字工房”的官方主页上明确表示,欢迎个人免费使用,然,若商业使用,须购买获取发布授权。可是,根据“造字工房”的官方微博披露:湖南卫视在2012年芒果春晚宣传上就已经盗用“造字工房”的尚黑字体,但之后湖南卫视一直没有回应此事。此次,在《我是歌手》的节目中,再次商业使用了“造字工房”的力黑体和朗倩体。

 

为证实“造字工房”所言不虚,小编截取了两种字体供读者对比:

 

 

不知是出于真心悔过,还是顶受不住来自于媒体与网民的压力,1月4日,后知后觉的《我是歌手》制片方终于致电“造字工房”,对未经授权使用字体事宜以示歉意并表示对设计版权的尊重。“造字工房”亦发出了微博广而告之。《我是歌手3》字体侵权事件似乎到此告以了段落。

 

但是,喜欢刨根究底的小编可不会就此停下YY的脚步。计算机字库以及单个的字体是否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那么问题来了:

 

| 计算机字体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首先,汉字本身是用以传递信息,表达情感的工具,由于其有固定的写法以及实用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非汉字的组成所形成的语句具备了文字作品的特征。可是,计算机字体的功能并不在于传情达意,而是将原本普通的汉字赋予美感和灵动,给人以视觉上享受。正如书法作品一样,展现的是汉字的形态之美。而且这种展现,由于设计者的不同,而形态万千,丰富多样,有无限的创作空间。计算机字体想要寻求保护的也仅仅是字体本身,而不涉及汉字本身的固定写法或是想要表达的字义。这种保护并不会造成对汉字的垄断从而影响到公众日常生活对汉字的正常使用。

 

其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满足“独创性”的标准,即独立完成并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字体设计是一项兼具美学与智慧的脑力活动,需在不破坏汉字本身的结构与字形规范的前提下,通过改变汉字的笔画粗细、弯度等不同的表现形式,来达到汉字的视觉冲击力或视觉美感。经过设计师对笔画造型、结构编排等极具个性的选择,字体的设计或可体现柔美细腻,或可苍劲有力;或童趣,或大气;或现代,或古典。经过设计后的字体各具形态,已融入设计者的思想与智慧,传达的已不是文字含义本身,而是艺术的美感。正如书法作品是以线条和结构组成的平面艺术品一样,一些经过设计后的字体,已具备了一定的风格,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可以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最后,计算机及相关软件仅仅是设计师进行创作的工具,艺术字体的产生仍然是源自于创作者的个性思考和智慧选择。每个计算机输出的字体都是从设计稿开始,由设计师逐个设计,通过对整体的美感把握,多次修改和取舍,再经由一些数字化的处理,由计算机的屏幕进行展现。尽管载体不同,但是无法改变计算机艺术字体的美术作品属性。正如书法作品可以以字帖的影印方式再现,甚至也可以数字化处理用于幻灯片、网络一样,仍不改变其美术作品的属性。当然,众多的具有个性的单个字体集合起来便会形成字库,而字库选择和编排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这个集合便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字库软件是程序员倾注了心血,特别设计了某些代码或指令,而使得字体可以在用户的频幕上显示并打印,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注意是,字库软件受到保护的是其中的程序代码,而字体受保护的是具有美学意义的艺术表达。

 

综上所述,对于“造字工房”而言,著作权可以作为字体保护的一种途径。《我是歌手3》的节目中使用了“造字工房”的力黑体与朗倩体,给观众呈现出了一个个具有艺术美感的字体单字。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汉字的笔画与结构繁简不一,一种字体的风格与特征未必能在每个汉字中表现出来。某些汉字囿于笔画数的过少,套用字体后的表现效果与未套用并没有明显差别,毫无独创性可言,此时就很难认定该字体单字是作品。因此,字体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要个案认定,在该字体单字的独创性具备较高的独立审美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国家版权局以及法院各方之间分歧也较大,甚至不同法院见的意见亦不统一,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判决。(相关阐释见:舒海、马东晓《如何应对字库企业的警告侵权?》,http://zhihedongfang.com/article-1821/,小编不再赘述。)因此,对于字体所有者而言,著作权保护未必就是一剂良方,有时也会掉链子。对于字体使用者而言,也不要因此而幸灾乐祸,有时说不准就会有苦头吃,与其东窗事发惹上官司,倒不如提前和字库企业约定获得许可,减少法律风险。即便是逃脱官司,但是总以负面形象上媒体头条总归是不大好。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门是否为字体敞开?

 

正如许多学者所言,即使采用了字体,但也不能否认文字最基本的传递信息的功能,对于普罗大众而言,这才是主要的,而艺术美感处于次要位置。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字一案的一审判决亦是采此种态度。字体著作权法的保护并非尽善尽美,仅仅是可供选择的其中一种路径。作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在华东政法大学的黄武双教授看来,在缺乏具体技术性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可以被援引作为字体、字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以禁止他人实施制造、销售等行为,防止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体、字库为公众混淆。

 

尽管《我是歌手3》制片方与“造字工房”的爱恨纠葛仅维持了3天,但是这3天中小编可是看到了不少网民的声讨,以及对版权的支持和尊重,小编不禁欣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春天或许马上就要来临了。而当初对于5000块的版权费都不肯给的芒果台,真的好过分噢!

 

来源:微信公众号“智合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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